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⑴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內的部分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根據市區醫療機構的類別分別定為:一級醫院400元;二級醫院500--800元,二級醫院中區屬醫院為500元;三級醫院9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標準為150元。轉至市外的醫院(原則上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1200元。職工因病年內多次住院者,從第二次起起付標準每次遞減50%,起付線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標準支付。轉外、家庭病床起付線不減半。
⑵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30000元以下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自負一部分,個人按金額分段負擔比例為:5000元以內(含5000元),個人自負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個人自負1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含30000元),個人自負7%。退休(職)人員按上述比例;60%執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比例50%執行。
⑶根據國家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職工一年累計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30000元為最高支付限額,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⑷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自負部分,先從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支付,賬戶不足的,用現金支付,其中醫療保險不報銷的費用,只能現金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院結算。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以下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個人支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