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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享有哪些社會保險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黨和政府履行“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莊嚴政治承諾的法律保證。《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民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根據區黨委宣傳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司法廳《關于印發全區〈社會保險法〉宣傳周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們編寫了《社會保險法》知識問答,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和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群眾自我維權意識,引導用人單位和各類群體自覺履行社會保險法律義務,營造良好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實施氛圍。

1.《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建立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答:《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2.用人單位應該履行哪些社會保險義務?

答:用人單位是指招用勞動者進行有組織的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的社會保險義務可歸納四個方面:一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義務。二是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三是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四是向職工告知繳納社會保險明細的義務。

3.用人單位享有哪些社會保險權利?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享有以下權利:一是有權免費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二是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三是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行社會監督;四是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4.我國公民和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我國公民和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應該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一是登記義務。二是參保義務。三是繳費義務。

5.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享受以下權利:一是有權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二是有權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益記錄。三是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四是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6.我國社會保險的稅收優惠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稅收優惠是指為了配合在一定時期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采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社會保險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在所得稅前列支。二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免征利息稅。三是社會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7.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為滿足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需求而設立的。《社會保險法》第八條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作了總體規定,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作了具體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2)負責社會保險費核定并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3)負責建立管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檔案,保管繳費數據和申報、支付或結算憑證等;(4)負責建立管理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5)負責審核支付社會保險待遇;(6)負責提供社會保險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7)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8)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9)負責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10)負責受理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

8.工會組織在社會保險事業中的責任有哪些?

答: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這項規定明確了工會組織在社會保險事業中承擔的責任,與《工會法》關于“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規定是一致的。

9.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答:《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另外,《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10.什么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設立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賬戶,主要用于記載和核算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利息,以及積累額變動情況。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是計發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主要依據,個人賬戶以本人勞動時期的積累用于本人退休后的養老保障,主要體現個人的自我保障,也體現了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個人賬戶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賬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

11.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答:《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這項政策,《社會保險法》做了重大的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增加兩種方式供繳費不滿15年的個人選擇,有利于保護參保個人根據自身繳費能力和實際情況,確定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的途徑,避免權益損失。

12.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轉移?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發[2009]66號)的規定,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部分統籌基金。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額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統籌基金轉移額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確定,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13.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答:《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此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14.職工退休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答:《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目前,國家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尚無統一的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區情況自行確定。我區規定男職工最低繳費年限為25年,女職工為20年。

15.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是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是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參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發生人身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三是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項目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經費標準按單位服務綜合成本核定,所需經費由政府預算安排;四是在境外就醫的。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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