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補償工人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和單位繳費設立。被保險人患病發生醫療費用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者減少因職工患病和治療所造成的經濟風險。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自愿參保,個人繳費,政府補貼;
(三)保大病,保當期,不設繳費年限;
(四)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城鄉醫療與工傷保險處職能
制定和實施全市城鄉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基金管理辦法的政策和計劃;制定和監督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結算辦法和支付范圍。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服務;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和藥店。組織實施康復機構、助殘器材安裝機構定點資質標準。擬訂農民工醫療、生育保障并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辦法并組織實施;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承擔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聯合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