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是關系數億勞動者切身利益、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方式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法律。國家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的權利,老年、疾病、工傷、失業和分娩。社會保險制度堅持覆蓋面廣、基本保險、多層次、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規定,60歲以上的男職工、50歲以上的生產崗位女職工、55歲以上的管理技術崗位女職工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2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增加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數額;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向后續繳,如向后續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累計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以按照續繳滿5年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籌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準是個人賬戶存款額除以個人賬戶擬發放和支付的月數,不足部分繼續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支付。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