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
《條例》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條件做出了規定: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條例》強調,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方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關于領取期限,《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不滿40周歲、男性不滿50周歲,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滿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2015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期限為一個月;滿一年以上的,超過一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記者從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廣州對本市的失業保險政策近日進行了調整,對參加和未參加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醫療待遇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未參加廣州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領取51元的醫療補助金。據悉,該項政策已經制定完成,不日將下發有關市區實施,屆時《廣州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將被廢止。
新政策調整了醫療補助待遇
據悉,之所以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主要是適應廣州已經實施醫療保險的形勢。《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已于2002年10月1日實施,廣州一直還沒有出臺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調整后的廣州市失業保險政策主要是在醫療待遇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按照此前還在實行的《廣州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醫療費的發放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0%,逐月計發。調整后的政策則改為,只有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繼續按上述標準領取醫療補助金;對因患嚴重疾病在指定醫療機構住院醫治的,由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機構給予本次醫療費用50%的一次性補貼。
參加醫保失業人員繼續享受醫保待遇
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廣州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