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并累計繳費滿一年或雖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且有就業意愿;
3、按規定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4、本市城鎮戶口的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和接受職業介紹。
【解析】:“雖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指曾經領取過失業保險金,但仍有未領取余下的部分。
第二、廣州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材料
1、《通知書》;
2、本人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及《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本市戶籍);
4、本市工、農、建行開戶的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折或銀行卡的開卡申請表;
5、裁決書或判決書(如有勞動爭議);
6、《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單位填寫并蓋章);;
7、《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領取回執(已辦理失業登記);
8、《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如有需一并提供)。
第三、廣州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程序
1、選擇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攜帶資料到失業待遇發放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2、選擇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不需要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溫馨提示】
1、參保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選擇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2、如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則需在《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或勞動爭議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辦理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3、廣州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待遇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4、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廣州市各區失業待遇發放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