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患者與私人診所訂立包治愈醫療協議,因該私人診所不具備開展診療活動的主體資格,故其與患者訂立的醫療協議無效。日前該診所被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判決全額退還所收的3萬元醫療費。
事情要追溯回到2011年。陳某因得腦血栓留下后遺癥無法醫治,于是到張某開設的私人診所就醫,經張某診斷:陳某右手五指不能伸屈,右手不能抬高伸直,右腳后腳跟大筋收縮,行走拐出腳尖向內,右膝關節大筋收縮不能屈回。經過診斷后,雙方達成了一個醫療協議:張某承諾兩個月左右將陳某治好,能有力活動,以右手五指能伸屈,右臂能伸直舉高,能抓起約五斤重的小板凳為標準,并約定醫藥費為人民幣3萬元整,治療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協議書還約定,若治療沒有結果,三個月后達不到雙方協商的標準,張某無條件返陳某已支付的費用。
隨后陳某按約定交付了3萬元醫療費給張某,但張某卻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將陳某治好,陳某于是要求張某退還醫療費。經多次追索無后,張某將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醫療協議,并要求張某退還3萬元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2006年至2011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曾被市衛生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及藥品,并處以人民幣6千元的罰款。法院認為,張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開展診療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陳某就治療事宜簽訂的《協議書》,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張某基于《協議書》先后向陳某收取了共3萬元治療預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規定,對于該款,張某應當悉數予以返還。法院最終判決張某向陳某返還治療費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