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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人員大病醫保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保證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辦法》),制定本細則。
一、上海退休人員大病醫保適用范圍
(一)《醫療保險辦法》所稱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二)《醫療保險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榮軍院的革命傷殘軍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在軍隊工作但是沒有軍籍的退休人員;軍隊退休回滬安置人員。用人單位中的職工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精簡回鄉人員、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等。
二、上海退休人員大病醫保的登記
(一)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根據《醫療保險辦法》及醫療保險業務管理的要求,會同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予以規定。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的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時,參加醫療保險的結算戶應當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結算戶一致。
三、上海退休人員大病醫保費的繳納和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規定的期限內,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年度與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二)從按規定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在領取醫療保險憑證后,可享受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支付醫療費等《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以下統稱醫療保險待遇),以及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