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醫療保險的報銷
1、醫保報銷主要是當地醫保局有規定的,一般是按比例規定報銷的(當各地報銷程序是差不多,比例就有高有低)
2、異地住院需經本地定點醫院同意并申請到當地縣一級醫保局同意并備案,你在異地花費的醫藥費就可以拿回來到當地醫保局審批后按比例報銷
3、安裝心臟起搏器需經縣一級以上醫療專家委員會研究同意,并報上一級醫療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并按要求報銷
二、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的使用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用于職工本人的基本醫療,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療、藥品費。不得提取現金,不得用于除職工個人基本醫療以外的其他用途。
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可隨職工工作調動轉移,可依法繼承。個人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個人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并計入個人帳戶。職工可以查詢本人個人帳戶中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查詢提供便利。
三、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和起付標準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計入個人帳戶外,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由重慶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統籌基金按規定用于支付職工住院醫療費和特殊病種的門診醫療費。
①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
在一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5%;
在二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8%;
在三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1%;
1年內多次住院治療,起付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逐次降1個百分點。
②統籌基金的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
(一)統籌基金對職工個人每年的支付限額為統籌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4倍。
(二)職工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以內(含5000元)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70%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75%支付,退休人員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醫療費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75%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80%支付,退休人員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醫療費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80%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85%支付,退休人員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