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9日下午3時,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關注交強險費率浮動,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網民]交強險不是不以贏利為目的嗎?如果贏利了怎么辦?為何最高只賠6萬?這個根據是什么?為何商業險交的少,賠付的多,保險公司卻還能贏利?
[郭左踐]提問的這位網友應該說對保險還是比較關注的。交強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這是法律規定的。但是對不以盈利為目的怎么理解,現在很多同志并不是真正理解這個概念。交強險條例規定的不盈不虧原則是指在費率審批環節。就是保監會在審批保險公司制定的交強險費率的時候,要堅持按照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來審查。具體技術操作上,監管機關根本職責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在制定費率中根據各種數據測算,測的費率可能會高,也可能會低,它是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考慮,站在經營角度來考慮。監管機關在審核公司報來的費率的精算報告時,要審核這個精算報告里的精算數據是不是有基礎,選擇的方法是不是準確和科學,同時要在精算風險因子里把利潤因子剔除。
監管機關在審核時,要求保險公司以成本因素來確定費率,而不含盈利因素。現在很多人理解成公司經營成果不能出現利潤,似乎公司經營成果出現了利潤,就是不執行“不盈利、不虧損”,實際有一些誤解在里面。道理很簡單,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只要是做經營的,不是盈利就是虧損,不可能出來的結果是不盈利不虧損。所以保險公司也只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是虧損,一種是盈利。監管機關要來審核這個結果,如果盈利,要看盈利的多與少和原因;如果虧損,要分析虧損的大與小和原因,然后考慮是否調整費率或者調整責任限額。保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按照條例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交強險實行單獨立帳、單獨核算,出發點是維護投保人的利益。
小張家住廣州,最近,小張剛買了一輛新車,出于風險的考慮,小張打算給愛車上一份保險,聽朋友說交強險是必須要上的,于是小張想了解一下,廣州交強險條例之中有何規定?
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法律規定必須要買和繳交的,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交強險的實施和車主利益息息相關。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廣州交強險實施細則總則部分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交強險是國家規定強制交納的保險,具有強制性,而且交強險的費用相對固定,但交強險的交納并不是千篇一律的,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從各個方面對交強險的交納做了規定和說明,了解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對車友們正確的理解交強險的內容及其應用有著指導性的意義。
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明確了交強險的定義: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第462號令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為五章,即總則、投保、賠償、罰則、附則五大部分,共計四十六條。新的條例頒布以來,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變化,如在強制性上,比以前更嚴格,即包含了車輛管理者、投保人,也包含著保險公司的義務的強制性。在理賠上,交強險更趨于完備,交強險除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數幾項情況外,其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如在費率浮動的問題上,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特別是在違章行為上做了詳細的說明,新的交強險條例明確了哪些違章行為應計入費率浮動的范疇,對違章行為的明確更加細化,并且區分出哪些違章行為屬于嚴重違章行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嚴重事故,同時,也規定了因不同違章行為、道路交通事故對應的費率浮動幅度的變化,以及費率浮動的計算方法等。
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包含了很多內容,從交強險費率計算上可以看出,其所交納的費用與違章的次數有著直接的關系,所以,這對交通安全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這里所需要提醒廣大朋友們的是,作為每一個車友都要遵守交通規則,最大限度的減少安全事故,營造好的交通環境,安全行車人人有責。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眾所周知,交強險是國家強制要求車主繳納的車險產品,因而相關的條例也是比較完善的。保險賠付分為多種情況,無責賠付和有責賠付就是和最為簡單的一種分類方式了。那么在無責與有責賠付方面交強險條例究竟是怎樣的呢?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知識,不如一起看看下面的介紹吧。
一般來說,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只要是事故當事人之一,無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也必須得按無責賠償限額給財產受損者或人身受傷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體現交強險強制保險的優越性,實現對受害者的保險補償。因此,凡是對第三方(除本車、本車上的人)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是交強險賠償范圍。
當有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0元。 當無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元。
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死亡傷殘費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通過判決或調解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購買商業險的話建議購買商業三責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三責險是對交強險的補充,車損險的話保障本車,車上人員險保本車上的人,不計免賠能在你負全部責任時全部賠償。
以上就是關于無責和有責賠付情況下的交強險條例內容了,交強險其實是對受害者的保險補償,相對而言還是有其優勢的。雖然說交強險在無責和有責情況下都需要進行賠付,但是兩者的差別還是很大的。具體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在了解保險產品的時候仔細查看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 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隨著汽車行業的迅速發展,以及國家政策和福利,購置機動車的人越來越多,買車的人多了,用車的人多了,為了安全,買保險的也多了,很多的新手們可能剛買車對保險著方面還不熟悉,今天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講有關機動車交強險條例的相關內容。
機動車交強險條例是對交強險的法規總結。那么交強險是什么呢?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準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通責任限額的商業險。交強險具有其他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而且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機動車交強險條例包括哪些呢?今天就給大家說幾條。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三條:保險公司進過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第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第五條: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第六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到最低標準。
以上是小編講解的有關機動車交強險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還有一點就是,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的相關條款有哪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依據此條的規定,(1)該強制性保險只承保機動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之外的第_三人所遭受的損害;(2)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3)該強制性保險有一定的責任限額,保險人只在該限額內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交強險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利益。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除保險公司、投保司機外的那方)的人身財產損失提供補償。避免車禍后,司機和受害方都沒有錢而延誤治療的情況發生。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由交警做事故登記、判定責任方,保險公司也會派遣查勘人員到事故現場了解情況(視情況而定),以便后續理賠處理。交強險體現的是一種責任感。類似商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投保司機的好處可以理解為,當不慎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向你追償時,你可以將這部分支出轉移到保險公司。什么是交強險費率表:交強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交強險實行費率是與交通違章掛鉤的,“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是交強險基礎費率的特點,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還與風險程度相匹配,建議車主可以關注保監會發布的最新交強險條款和費率表。